<tr id="j6nom"><nobr id="j6nom"><ol id="j6nom"></ol></nobr></tr>

      <menuitem id="j6nom"></menuitem>

      <tr id="j6nom"><small id="j6nom"><delect id="j6nom"></delect></small></tr>
      <menuitem id="j6nom"></menuitem>
      <output id="j6nom"><track id="j6nom"></track></output>
        <code id="j6nom"></code>
        1. 新聞動態

          最新公告 商標要聞

          相關推薦

          上班“陽”了算工傷嗎?權威解答來了

          最近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很多人都“陽”了,網友們也關心上班感染新冠(俗稱“陽”了)能認定工傷嗎?

          “上班陽了算工傷嗎”甚至登上微博熱搜第一。對于這個問題,新民晚報采訪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李華平律師,得到了如下回答:

          需要分不同的情況。如果是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為履行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因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因,感染新冠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他人員在工作過程當中感染新冠都不能算工傷。員工在上下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一律不能算工傷。


          法律關于工傷是怎么規定的,

          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來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你身邊有“陽”的嗎?

          發給他們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