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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萬月薪變2480元!男子欲索賠181萬,法院:駁回

          飛行安全是民航業的

          重中之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民用航空器

          機組人員受到酒類飲料、

          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的影響,

          損及工作能力的,

          不得執行飛行任務。



          11月8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機長因在駐外期間聚餐飲酒,被航空公司作出停飛降薪處罰,該機長不服公司決定,經歷仲裁和起訴均被駁回。


          據上觀新聞,事情發生在2019年11月,葉某作為某航空公司航班機長,帶領所在機組人員在駐澳大利亞墨爾本期間外出聚餐,且有飲酒行為。次日,該機組通過航前酒精檢測后完成航班飛行任務。


          事發當日,網上就出現關于航班機務組駐外期間聚餐飲酒的嚴重負面輿情。數日后,葉某在接受公司調查時,先是否認有外出飲酒,后寫下《檢查書》承認此事。公司認為,葉某的飲酒行為違反單位規定,據此作出對其停飛36個月,免去高級飛行管理職務等處分決定,并按每月2480元支付其停飛期間基本工資。而此前,葉某的月薪在11萬元左右。

          2021年,葉某針對該處罰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飛至今的工資差額181萬余元。他認為,公司規定機組在起飛前12小時內禁止飲酒,自己飲酒時距離起飛時間超過12小時,全機組也都通過了航前酒精檢測,因此并未違反規定。2021年5月25日,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葉某不服裁決,訴至長寧法院。


          被告某航空公司辯稱,葉某于2019年4月簽署了《飛行人員廉潔自律承諾書》,其中第12條載明“做到嚴格遵守駐外管理規定,駐外期間禁飲含有酒精的飲料”。同年9月,公司下發通知,再次強調機組成員需嚴格遵守駐外管理規定。葉某在明知已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仍一度試圖欺瞞,給公司處理相關輿情造成不良影響,公司依章處罰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葉某作為機長,明知禁令仍違紀飲酒,對航班的飛行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并造成嚴重的負面輿情,已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事后,葉某還串通其他涉事人員隱瞞違紀事實,對抗調查,該行為已明顯違背了最為基本的誠實守信原則。

          法院指出,本案中,公司因勞動者違紀事件對其進行了相應停飛等處理措施,系審慎適用企業用工管理權,處理措施合理合法。在提起仲裁前,葉某已經暫停執行飛行任務較長時間,未向公司提出過異議,故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停飛期間工資,并無不當,法院最終駁回了葉某全部訴訟請求。